1. 三權分離的核心是堅持經營權的長久不變
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民主政治思想
2. 三權分離的核心是堅持經營權的長久不變對還是錯
三權分立制度是指把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權分立的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
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jù)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為大多數(shù)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這種制度有利于調整資產階級內部各集團、派別之間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維護資產階級的政治統(tǒng)治,適應于欺騙人民和對付外國斗爭的需要。這種制度的弱點是使國家的力量難以完全集中,相當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牽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3. 三權分立的核心是堅持經營權的長久不變
1、林權證三權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思想是指林地所有權,林地承包權,林地經營權。
2、林地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現(xiàn)在可以在林地是國家或集體所有基礎上,承包給某一個公司或部門和個人,承包者獲得承包權而不經營,承包者將林地流轉給其他部門或個人經營。
4. 三權分立的核心原則
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首先是立法權。美國國會擁有唯一的立法權力。在不授權原則下,國會不會在其他機關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據(jù)此原則,美國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頓訴紐約市案(Clintonv.CityofNewYork)里指出美國國會不應授予總統(tǒng)“擇項否決權”(line-itemveto),因為這授權使得總統(tǒng)可以在簽署法案前對法案逐項否決,違反憲法的精神。
接著是行政權。美國總統(tǒng)擁有行政決策權,其主要職責為“監(jiān)督法律之忠實執(zhí)行”。根據(jù)這些字眼,憲法并沒有要求總統(tǒng)本人去執(zhí)行法律;而是要求總統(tǒng)的下屬官僚完成這些職責。憲法授予總統(tǒng)監(jiān)督法律之忠實執(zhí)行的權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員的任命。美國國會本身并不會中止這樣的任命或阻止總統(tǒng)施行這權力。然而,總統(tǒng)的權力并不會延伸至非行政機關。而此等事務則由戰(zhàn)爭索償委員會、州際商務委員會與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等準司法和準立法實體來施行;其不會因總統(tǒng)的心血來潮的想法而受到影響。
最后是司法權。司法權為審判案件與爭論的權力;其由美國最高法院與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須由總統(tǒng)在經由聽取國會建議與獲得國會同意后所委派,其職務為終身制,并會獲得足夠的超時工作補償。如果一個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備這樣的性質,該法院則不能運行美國的司法權??梢赃\行司法權的法院則稱為“憲政法院”。
5. 三權分離中的三權不包括( )
公司制是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國現(xiàn)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的確立是現(xiàn)階段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該模式的形成是由現(xiàn)階段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產權基礎所決定,在借鑒西方“三權分立”學說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經驗基礎上確立的。
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是“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哲學基礎
為什么要進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是什么?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須解決的問題,它是進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條件。
哲學上,價值論就是研究客體有用性的理論,即客體有用于或滿足主體需要的理論,它揭示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社會效率,社會秩序,一定行為自由,一定正義理念,進而實現(xiàn)人們主觀上所期望的價值。價值一定程度上講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實現(xiàn)的目標是通過促進利益各方協(xié)作,實現(xiàn)利益各方的激勵相容,以達到維護股東和利益相關者(董事、經理、監(jiān)事、員工、債權人)利益和實現(xiàn)公司的經營目標及社會公共利益,最終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實現(xiàn)的價值目標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滿足主體人需要的屬性,在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義、效率將成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礎,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決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證,公司股東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實現(xiàn);沒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難發(fā)生,公司就無法生存與發(fā)展;它也是公平、正義、效率等價值取向永久存續(xù)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標。公司治理就是要協(xié)調各種資本要素、管理要素、生產要素之間的關系;股東與公司的關系,股東與董事的關系,董事與經理的關系,公司與員工的關系,公司與債權人的關系,公司與政府的關系并使之高效運轉,來實現(xiàn)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經營目標及社會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內外部的各種資源實現(xiàn)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為滿足股東及利益相關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
(3)公平與正義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內容。公平、正義作為法律價值是人類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護股東權平等原則,遵循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正義觀念。公司法人治理實質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東及利益相關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上尋找一個平衡點,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產出原則下實現(xiàn)社會正義。
我國現(xiàn)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的確立是通過股東大會行使決策權,董事會、經理行使經營控制權,監(jiān)事會行使監(jiān)督權形成相互協(xié)調,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最終是使公司能正常運轉,交易安全;在公平、正義理念下,實現(xiàn)股東、利益相關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交易安全、公平正義、效率也就成為“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哲學基礎。
其中董事局以及下面的經理級別的人要行使自己的權利來相互協(xié)調和相互配合的,大家最終的目標,都是想讓公司更好的運轉。